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衢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

点击:218 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5-11-22

一、衢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

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

第十一条

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:

(四)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、使用

第二十四条

(六)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

第二十五条

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,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,并出具提取证明。

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;准予提取的,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。

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

第九条

(四)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、贷款申请

第二十一条

(七)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

二、衢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

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房居住的,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。

(一)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,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;

(二)租住商品住房的,公积金缴存满一年的,按年度提取,12个月内每户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(含),且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;未满一年的,按季度提取的,每次可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,且不超过1800元(含)。

三、衢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地点

具体地址: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(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东大道169号)二楼C厅12号、14号、16号、18号窗口

办理时间:工作日,冬令时(10-4月):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13:30—16:30;夏令时(5-9月):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14:00—17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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